下一篇4 2010年12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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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水害防治抓预防


  一、成立煤矿防治水机构,落实监管监察责任

  煤矿防治水中心,统筹负责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省煤矿防治水中心办公室设在省煤矿抢险排水站,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等提供技术支持,委托省煤矿防治水中心定期开展防治水工作的专项检查和指导。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产煤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相应机构,局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具体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对煤矿防治水工作专项督查和专项监察,对违章违法行为顶格处理。煤矿企业必须成立以实际控股人和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分管矿长具体负责的防治水责任制。

  二、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并对照检查存在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开展调查,完善资料。所有生产和新建、扩建、整合煤矿都要开展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在自查自检及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基础上编制完成的煤矿水患现状调查报告要满足《四川省煤矿水患调查技术要求(试行)》,经省煤矿防治水中心组织专家组审查合格后备案。

  水患现状调查工作完成时间,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Ⅰ级)和复杂(Ⅱ级)水患煤矿在2011年年底以前,中等(Ⅲ级)和简单(Ⅳ级)水患煤矿在2013年年底以前。

  动态观测,常态监控。矿井水动态观测工作贯穿于从建井到资源采完的整个建设及生产过程,是矿井防治水最基础的日常工作,是检查、分析、判断水患及其危险性的重要窗口;煤矿企业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动态观测工作。对矿井水文地质观测成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台帐,要定期归纳分析,规范异常情况下的报告与决策管理,出现水患前兆,井下人员必须撤离。

  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目前煤矿企业地质及水文地质人员匮乏问题十分突出,难于正常、有效、持续地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之内配置一名以上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人员;煤矿企业必须配齐防治水探放水作业队伍。

  地质及水文地质人员配置时间: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Ⅰ级)和复杂(Ⅱ级)水患煤矿在2011年6月底以前,中等(Ⅲ级)和简单(Ⅳ级)水患煤矿在2012年年底以前。探放水作业队伍在2011年底配齐。

  探水放水,排查隐患。使用钻机探放水是实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重要环节,是探测水害水源的有效措施,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并严禁以减压孔、放炮孔替代钻机探放水。探水工程设计要科学、合理、可行。水文地质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应当制定水患防治“一矿一策”;凡是存在老窑积水、采空区积水的水患矿井必须采取排放或抽放措施消除隐患。

  加强教育,提高素质。煤矿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煤矿防治水规定》,提高全员防治水意识和必要的防治水知识。防治水专职人员、探放水作业人员、排水人员等要集中培训合格上岗。要设置防治水标识,水害事故矿井要在矿部公用场地设置水害事故警示牌。

  三、强化监管,超前预防

  狠抓煤矿防治水的源头预防工作。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的煤矿都必须有防治水安全专篇,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经省煤矿防治水中心组织专家组审查合格后,才能开工建设,防治水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省煤矿防治水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水患煤矿进行专项监督和指导,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定,要求煤矿必须达到安全标准,通过防治水工作考评判定煤矿水患危险性级别;对水患整治服务社会专业技术队伍的资质审查,严把准入关;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水害隐患进行公示、挂牌、限期整改;省煤矿防治水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煤矿水害疑难杂症进行会诊,为企业做好技术指导工作;认真对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的煤矿防治水管理人员和水患煤矿的矿长、总工程师、抢险排水队伍负责人和探放水服务队伍负责人进行指导培训。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防治水监管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制定作业规程,规范操作,加强管理。煤矿监察监管部门负责水害矿井的检查和监察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隐患整改到位,确保水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

  省煤矿防治水中心要汇聚防治水专业人才,以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认真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切实做好矿井主要泵房(中央泵房)无人值守的地面远程监控潜水泵自动化排水系统,水下采煤技术,红外线远距离探水,拦截、堵漏水等科研项目。

  五、加强煤矿水害应急救援工作

  把省煤矿抢险排水站建设成为国家级抢险排水基地,使之满足本省并辐射西南地区的矿井应急救援需要;要加大资金投入,配齐抢险排水专用设备;抓好排水抢险技术创新与防治水科研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演练工作;建设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抢险排水应急救援队伍。

  煤矿企业要在2010年8月以前编制“矿井水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总预案、相关预案相衔接。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Ⅰ级)和复杂(Ⅱ级)水患煤矿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备案,中等(Ⅲ级)和简单(Ⅳ级)水患煤矿送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一旦发生突(透)水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逐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监分局,省应急救援办、省防治水中心报告井下水位上涨速度、井下最大涌水量等基本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

  (张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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