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银监会于近日以急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通知》中,监管部门首次明确提出“洁净转让原则”,并要求交易双方重签协议。此外,重申了信贷资产转让需遵守整体性原则,并细化了信贷转让“禁区”。
在目前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银监会出台了此规范与限制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文件。“稳健”当头,加强信贷资产转让管理成为监管层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调贷款规模的手段之一。
信贷转让之风渐起
相较于上半年忙于放贷的状况,当前如何控制信贷规模成为金融机构的一项“重头”任务。
西部一农村商业银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上半年没有规模限制的情况下,“大家都不舍得把资产拿出来转让”,而目前则是“想转出的多,想转入的少。”
资产转让主要是满足结构调整需求,比如期限、行业调整等,但是,临近年底的转让则更多侧重信贷规模约束。
从受让方来说,信贷资产的受让方主要是农信社等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及邮储、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资金富余机构。
江苏省某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的一位管理层人士说,对农信社而言,通过受让资产既可调整资产结构、又可以增加盈利,“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资产业务合作,可以使原来没有流动的资产流动起来,推动银行间的合作,而且,受让方也能得到一块优质资产、增加新的客户。”
有专家认为,信贷资产转让其实是银行之间的一种融资,类似于同业拆借。但同业拆借对期限和数额都有限制,资产转让无疑更具优势,这种方式解决了资产流动性和大企业融资两大难题。
受让信贷资产的收益也较为客观,例如,北京农商行办理的首笔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即为其多赚225万元利息收入。当时北京农商行受让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发放的5亿元人民币信用贷款,买断期限为半年,年利率7.47%,较同期限贷款利率高出0.9个百分点。这笔业务为该行实现利息收入1867.5万元,较同期限贷款增加利息收入225万元,增幅达11.37%。
严防贷款“失踪”
不过,让监管层比较头疼的是信贷资产转让中的不规范行为。
据了解,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买断、回购和“双买断”,其中“双买断”较受金融机构青睐。
因为“双买断”型资产转让即签订两个条约,一个是当期的“买断”合同,另一个是远期的“回购”合同。这实质上是一笔回购合同。通过这样一种安排,在会计账务上的体现却截然不同:对于转让方,因持有“买断”合同可以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同样不把这笔信贷资产放在自己的资产项下。
这样,一笔真实的信贷就“消失”于央行的信贷统计表之中。
针对上述情况,银监会曾于2009年底在《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仍有“空子”可钻。业内人士透露,目前部分银行在转让信贷资产时一方面与受让方签订“真实的”转让协议,另一方面与受让方口头约定到期(一般为3个月以内)再进行回购操作,届时受让方再与原转让方签订“真实的”转让合同,这种情况实质是让受让方代持信贷资产。
相比较而言,本次《通知》不仅再次“全面封杀”资产回购,还首次明确提出“洁净转让原则”、要求交易双方重签协议,并提出如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通知》规定将给予相应处罚。
“稳健”之棋
事实上,监管层早就拉响了针对信贷转让风险的“警笛”。例如,上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曾提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并特别指出拆分性贷款转让应当明令禁止。
本月13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传达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上也曾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制止银行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当合作,严格规范信贷资产转让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稳健“当头”,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的管理除防范风险、规范转让外,也是监管层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手段之一。
“福建省银监局并不鼓励我们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业务处一位工作人员说,“之前兴业银行有一笔信贷资产想转入农信社,银监局要求我们慎重对待,后来没有接收。”
前述江苏省某农信联社管理层人士告诉记者,江苏省联社于11月下发的通知中提出要严格控制资产转让,加之《通知》的要求,目前该联社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已暂停,“国家压缩、控制信贷规模,我们对此也是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