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是农信社的主要业务之一,加强信贷业务监督管理、提高信贷业务经营效益,对于保障农信社资金安全和推进农信社可持续发展均具有至关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农信社信贷监督管理试谈几点粗浅看法:
严格增量贷款准入管理
俗话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从源头上加强贷款准入管理,是提高贷款质量、确保贷款安全的首要环节,一般地讲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安全性。安全性是贷款发放的前提、是贷款管理的基本要求,没有贷款安全就无所谓贷款效益可言。但是,据对一些不良贷款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却不难发现在制度执行层面上出现的问题相当多,尤其是基层信贷员素质偏低,很容易轻信某些人的不实之词,有意无意地把不该发放的贷款也轻意地发放出去。如,今年初笔者下乡检查不良贷款时,发现某社有一借款申请书这样写道:“本人现在浙江杭州市打工,经过调查决定在当地办一家发廊,由于资金不足需向贵社申请贷款5万元,请帮助解决为盼。”为了弄到贷款,当时借款人曾向信贷员大肆吹嘘自已如何在打工期间学到一手好技术和开办发廊如何赚钱等。毕竟这人说的是远在千里之外的浙江打工的事,信贷员看不见、摸不着,更何况又属于跨地区贷款,根本无法进行贷后检查。但是,经过借款人几天时间的死缠赖磨,这名信贷员给其办了贷款。如今,由于借款人不知去向,这笔贷款逾期2年之久仍无法收回。所以,我们在营销贷款时,一定要注意吸取上述“你要他的利,他要你的本”的教训,严格执行银监会“三法一指引”规定,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贷款坚决不能发放。
二是效益性。贷款发放必须讲究效益,这是信贷资金性质决定的。可是,有的借款人向信贷员介绍贷款项目效益时,总是夸大贷款项目效益。一旦确定贷款期限时,又公然说贷款期限越长越好。这样的贷款一经发放出去,十有八九会成为问题贷款。有的借款人本身并没有骗取贷款的动机和想法,特别是一些致富心切的农户很容易听信别人的诱惑,将贷款投放出去后却并没有取得所期盼的经济效益,反倒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因此,我们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时,必须把贷款效益性真正当作“贷款第一还款来源”,那种只要有抵押担保就大开贷款绿灯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借款人不负责任的做法。
三是合法合规性。贷款必须合法合规,否则,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就没有保障。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如果对国家明令禁止发展的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也发放贷款的话,贷款合同写得再好都是无效合同,而且监管当局从加强风险管控角度还要进行严厉查处。所以,信贷员发放贷款必须做到依法合规,绝对不能做“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蠢事。
加强存量贷款风险监督检查
曾经有人作过这样比喻:贷款发放出去后,贷款人就与借款人同坐在一条船上漂浮共同品尝同舟共济滋味,成功也好不成功也罢,必须共同存担风险。尽管发放的贷款都设置有财产抵押或担保,但是出了事后有的贷款并不完全象事前那样理想化。如,前不久我社在处置一借款人用于贷款抵押物的山林时,因为受政策性原因和市场行情下跌影响,结果,抵押物很难变现。一是没有砍伐指标,木材加工厂不要活立木;二是行情不好,寻觅不到适合的买主。另外,有的贷款在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环节也许没有发现存在问题。但是,通过贷后检查问题就出来了,如我县某商业银行有一个水电贷款项目,借款金额2000万元,属于当时县里的形象工程。为分散贷款风险,贷款行曾要求项目自有资金占比必须达30%以上,主管项目的县委领导就拍着胸脯承诺说:没问题。可是,半年后银行贷款已超计划发放而项目却就出现停工的反常现象。这时候,信贷员深入项目单位检查时,才发现原来项目自有资金占比达30%是虚假的,是借款人为了弄到贷款而从别的企业和财政部门临时借来敷衍贷款行的,贷款到手后借款人就采取零敲碎打手段把原来临时借用的资金陆续退还回去了。贷后检查既是对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正确与否的检验,又是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的延伸。加强贷后检查,不但可以及时发现贷款存在问题,而且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贷款手续,避免贷款发生意外与损失,尤其是对风险较集中的社团贷款更不能放松放贷后的检查管理。
建立不良贷款清收盘活
长效机制
为防范不良贷款发生,减少不良贷款占用,必须建立不良贷款管理机制:一是对违规操作造成不良贷款的,必须坚决追究个人责任。二是对客观原因造成不良贷款的,要想尽各种办法清收盘活,对实在不能清收盘活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以资抵债等)。三是对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根据管理需要采取划断管理或分账管理办法。四是对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全年经办贷款无不良现象或者在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中,个人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