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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正在修订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订,修订为五部分,四十四条。一般规定、地面防治水、井下防治水、井下排水、探放水。

  一般规定(3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地面防治水(5条)

  井下防治水(19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

  情况危急时,要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并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以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按照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必须彻底疏干上部积水,并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同时应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确定确保安全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必须超前进行钻探、彻底疏放水后,方可掘进回采。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必须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必须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其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矿井建设和延深,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该水平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其他巷道。

  煤系底部有岩溶承压含水层时,矿井各类巷道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经论证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隔离条件的,必须制定严格的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 m处,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能够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处,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 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在24 h以上,试压时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井筒有淋水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对水温、水量、水质、涌水的含砂量等进行观测并分析,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滞后突水淹井。

  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要在工作面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井下排水(7条)

  探放水(10条)

  矿井必须做好充水条件分析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坚持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要求。

  探放水要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必须编制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超前探放水工作。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并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探放水,经钻探探水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煤系底部有承压含水层的工作面,必须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井下探放水要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持证上岗。

  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要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设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

  排水过程中,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应当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

(毕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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