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上期四版刊登了《重罪指控意在阻击矿难》的文章,提到河南平顶山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致76人遇难的平顶山“9·8”矿难5名被告追究刑事责任。如今,该案一审宣判。11月16日14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09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平顶山“9·8”矿难),法院一审宣判: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技术副矿长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安全副矿长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原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据了解,这是河南省省首次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煤矿管理方进行追责。
(大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