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此次修法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时如何保证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在修法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适度的制度倾斜,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通知强调,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职业病病人权益,草案作了以下修改:(1)明确职业病防治机制,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机制。(2)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4)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补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和隐瞒、损毁与职业病相关的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资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重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