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1月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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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通报近期两起煤矿事故
严打违法生产仍是工作重点


  本报讯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通报了两起煤矿事故。这两起事故都是违法生产造成,且贵州“10·27”事故还存在着刻意隐瞒情况。为此,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10月27日7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大坡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恶意隐瞒,且矿方管理人员逃匿。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包括: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生产;恶意瞒报事故;未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带班矿领导未与职工同下同上,没有在井下进行交接班;掘进作业前未采取探放水措施;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认真排查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10月29日11时,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赵家河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初步调查,该矿为技改矿井,但违法组织生产;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隐患排查不到位。

  为此,通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通报要求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整合技改矿井,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矿井,禁止从事与技改设计内容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要严厉打击瞒报行为,对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要依法严办,一律按上限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逮捕和审判,以儆效尤。

(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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