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写进政府规章
本报讯 湖北省政府日前正式发布《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其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也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此外,该《规定》共41条,其中有12条为违规后如何“问责”的条款,体现了治乱用“重典”的原则。
《规定》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等13个大项。
江苏:3年内所有矿井建成紧急避险系统
本报讯 江苏省近日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三级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年底前所有矿井全部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三级紧急避险系统包括:一要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的自救器;二要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设置移动式救生舱或建设临时避难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呼吸支持系统;三要在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建设固定式避难所。通过这三级紧急避险系统,实现煤矿井下灾害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避险,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应急的生存空间。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