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驻山西记者 冯建芳 赵志强)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函[2010] 112号文件发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同于国有资产,主要是由农民自愿入股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壮大积累而成的,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随意无偿拆迁、平调和侵占,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山西省委、省政府多次明确强调的政策性意见。
为了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有关制止无偿拆迁、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设施的文件精神,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要依法行政,对非拆不可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经营服务设施的改造升级步伐,在城镇化建设和服务“三农”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