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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体现可操作性


  2010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企业成为防治主体

  《规定》中指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进一步申明了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目前,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资金、设施投入不足,重视生产发展、忽视员工职业健康,重视企业经济利益、忽视企业社会责任,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煤矿企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定》在明确了煤矿企业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为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防治方法科学具体

  《规定》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中毒等四种主要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要求,明确了每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的标准、测定方法和具体措施,体现了全面防治。

  在对粉尘的防治上,具体规定了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果实在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采样点要设置在回风侧10~15m处;若是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要设置在工人作业的地点;若是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要设置在在回风侧3~5m处;若是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等等。

  对于噪声危害防治,《规定》要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贯彻落实需各方合作

  《规定》虽然很好地体现了可操作性,但要具体落实,需要逐步进行,各方合作。

  对于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主题责任建立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引导煤矿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告并治理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抓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职业危害事故查处与认定等工作,切实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列入“三项监察”的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并组织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等。

  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为煤矿企业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此外,相关部门要注重推进改善技术装备条件。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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