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驻新疆记者 宋铭宝)日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文件,并下发全疆各地州市县政府和各个部门贯彻执行。
文件强调,要加大扶持力度,从2010年起,新疆自治区财政连续五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国家“新网工程”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扩张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完善农产品流通设施和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今后随着自治区财力增加,再逐步增加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淡季化肥商业储备的银行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性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自治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兴农产业化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都要对供销合作社给予支持。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社和农民开展资金担保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探索发展适合自治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文件强调,对2002年国家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本级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办法,逐年解决。各地政策性财务挂账比照自治区处理方式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逐步解决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现代物流园区等项目用地,纳入当地政府用地计划,给予支持。自治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抓紧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对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