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至19日,北京首届世界城市全球论坛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就世界城市如何建设,来自世界新经济研究院、欧洲Triz学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知识资本中心、比利时AREOPA集团、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台湾东吴大学、香港政治和公区政策智囊团,以及我国科技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的20多位专家发表独到的观点。
会上发布了研究成果《北京现代化报告2009──北京城乡一体化进程评价研究》,报告以北京为样本,就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报告指出,城乡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二元经济体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将资本从农业转向工业,同时,在国家人为政策性干预下,城乡居民没有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使城乡差别制度化。改变城乡分割和城乡分治的做法以及重城轻乡的倾向,就必须城乡一体化,把城市和乡村纳入统一的经济社会发展大系统,建立新型城乡协调关系,通过改善城乡功能和结构,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逐步建立起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的、和谐平等的社会主义城乡关系。
报告指出,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城乡一体化有很长的路要走,有6个方面的因素,对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了障碍。
经济要素获取高收益趋势导致资源流向不平衡
研究表明,资源要素的有效流动和组合往往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客观上,资源要素有向比较效益高的地区、产业和企业流动的倾向,以便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回报,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个基本的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城镇和农村相比,资源向城镇工商业部门、企业集聚的经济效益高于农村。
尽管北京市政府采取适当的制度安排、经济政策以及行政手段对经济要素加以引导和干预,但资源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其对资源要素流向地的选择是十分明确的。资源向城镇流动,向城镇高效益的产业和企业流动是在所难免的。
制度不平等导致城乡差别待遇
城乡发展不协调突出的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十分明显。而造成城乡差别的本质原因是城乡实行的不同制度。以劳动就业为例,我国“三农”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农民太多、太穷。因此,在城乡协调发展的过程中,扩大农民就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是关键。而现行的就业制度存在很多城市对农民进城的不合理限制。如北京市内至今实行优先录用城市人员、同工不同酬等,非常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另外,严格的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症结所在。尽管大批劳动力已进城务工就业,但城市并没有把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导致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乱收费现象严重,并且把农民工视为流动的社会群体,城市建设规划没有考虑农民工“沉淀”下来的可能性,住房、教育、医疗和各种保险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设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需要,他们城市化的门槛很高,实际上在城市范围内部已形成二元结构。
经济社会政策与城乡一体化发展存在偏差
由于中国长期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各项经济政策必然向城市倾斜,各种社会资源、主要资金和物资在政府的指令计划下纷纷流向城市,结果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凝固化。改革开放后,北京市以经济手段为主对城乡资源的流向流量进行宏观调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如人口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收入分配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教育政策、对外开放政策,无疑对北京城乡资源调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在城乡发展问题上缺少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以及受现行政府政绩考核制度的影响,加上稳定市场、安置城市就业、建设居民住宅等方面资金需求压力的推动,使各区域政府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把注意力集中到短期利益上,把追求短期内经济增长和获取政府任期内的经济利益作为目标,导致城乡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被割裂开来,城市在取得短期经济利益的同时,城乡差别不断拉大。
产业差异导致经济发展差距
虽然农村经济结构中有多种产业,但农业总体还是占主体地位。农业生产周期长,容易受自然条件影响,其弱质性决定与二、三产业比,增长速度低,产业扩张能力较弱。
从宏观和长远看,农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降低是一个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到一个阶段的必然结果。从需求看,农业GDP水平主要由居民消费水平,特别是由非农业居民消费水平决定,而不是由农业生产的供给能力决定。在现实需求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农产品总量增加,势必造成供过于求,农产品价格下降时,食品类商品因需求弹性小,价格大幅度下降并不能引起销售量的同比例增长,结果就形成了农作物增产农民却无法增收的窘境。
农村非农产业比重的增加源于乡镇企业的崛起,但是北京市乡镇企业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展速度趋缓,经济效益下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大大减弱。北京市乡镇企业改制后主要采取了资本替代劳动的增长方式,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使大量农村劳动力拥挤在农业部门,去分享有限的资源和财富。相对于非农产业,农业的增长最慢,而过剩的农村劳动力不能相应转移出去,农民的人均收入呈下降趋势。
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城乡一体化失去保障
法律法规对资源要素的流向和流量,对资源要素的利用和保护,对资源要素配置的方法和合理程度,也具有多方面的影响。目前,北京资源要素配置中的问题也与我国某些法律中存在的缺陷相关,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土地管理法》未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明确的阐释和界定,反而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换句话说,《土地管理法》的某些缺陷给城市扩张中多征滥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这突出反映在征地范围和程序上。在征地范围上,《土地管理法》将《宪法》规定的征地范围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扩大到包括非公有利益需的一切用地项目。在征地程序上,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一切都由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类似的缺陷,势必造成资源配置不当。
政府职能缺位和错位放大市场机制的影响
市场经济体制目的是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但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所有的资源配置问题,存在市场失灵的区域,如提供公共物品,消除分配不公平,市场在这些领域的调节作用是失灵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而政府如果作为不当,不但不能有效矫正市场失灵造成的偏差,甚至放大了市场机制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热衷于招商引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能让农民受益的公共服务建设发展缓慢,不能有效进行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无形中制约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