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1997年10月21日上午,某企业采购员周某跟随一辆内装两只容积400升的空液氨钢瓶的农用车到某化肥厂购买液氨。为了能多装点,节省点费用,周某到化肥厂后,先去找熟人打通关系,然后才去办理充装手续。在有关环节的“关照”下,上午10时充装结束,周某从该厂离开。而负责看车的司机罗某因其它原因直到下午2时才离开化肥厂返回。下午3时10分,当离开化肥厂大约5个小时后,一只钢瓶突然爆炸,飞出30多米,落到路边的沟里,爆炸冲击波将汽车挡板冲坏,驾驶室冲扁,玻璃全部震碎,司机罗某和乘车人杨某被伤到并中毒。下午5时左右,当地派出所民警和附近群众在清理现场时,第2只钢瓶又突然爆炸,从钢瓶喷出的大量液氨迅速挥发成氨气向周围扩散,致使100米外下风头的2名过路群众中毒倒地。这起事故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原因分析
1、过量充装是造成这次爆炸的直接原因。液氨是一种液化气体,应在-33.4℃以下或在承压密闭容器内储存。液氨钢瓶属移动式压力容器,容器内的压力随温度的升高而升高,液氨也随温度的升高而膨胀。发生这起事故的当天午后,当地最高气温为32℃,两只钢瓶上午10时充装完毕,在车上曝晒5个多小时,加上运输中两只钢瓶仅靠几块砖头垫着,未采取任何紧固措施,路面凹凸不平,颠簸碰撞,发生事故也在意料之中。
2、采购员周某和司机罗某安全意识不强,周某为了节省费用不顾安全规定,罗某为省事只用砖头垫着钢瓶,这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周某和罗某的行为也反映出该企业的安全教育不到位。
防范措施
1、购买企业和充装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我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对气瓶的充装、储存、运输都有具体规定。在充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系数进行充装,发现充装过量时,应立即将超装量抽出;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装在车上的气瓶要妥善加以固定,防止气瓶跳动或滚动;在夏季要对气瓶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2、职工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能为了小利益或省事枉顾安全规定。
3、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此类企业经常进行教育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