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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 同生而非共死

尤 云

  (许丛军 绘)

  带班下井变严律

  2010年7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7月19日,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又提到,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其后,国家安监总局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共五章25条,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概括起来分为四部分:明确了矿山企业下井带班领导的范围;矿山企业领导在井下带班应履行三项职责;未按建立健全该制度的企业将罚款直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的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

  这其中,最受到关注的是第十三条,即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拥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

  (二)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

  (三)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 

  9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要求: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领导下井惹了谁

  矿领导与矿工“捆绑式下井”,本意是指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却不料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一片质疑之声。

  “怀疑论”

  早在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每班由煤矿业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督导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带班领导必须深入各采掘作业点,带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作业工人遵章守纪,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煤矿“带病”生产。然而,有几家煤矿做到了?“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能阻止矿难的发生吗?

  “空话论”

  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个能做到吗?谁来督促矿领导下井呢?如果这个规定不能实行,那么,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岂不是变成了一句空话?我们不要把眼睛盯在矿领导身上,而是要盯在监管者的身上,因为制度只有得到落实,才能发挥制度的效力,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空谈不但祸国,而且殃民!所以,我们希望这一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

  “无用论”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矿可能用普通员工或中层干部冒名顶替“矿领导”,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却只负责“下井与矿工一起劳动”,不负责矿上任何行政工作。而最有可能的是“正职很少下井,副职经常下井”。最常见的是检查组来了下井,检查组走了上井。如果“捆绑式下井”仅限于应付检查,就起不了应有的作用。

  “画饼论”

  矿工看了这个规定也会哭笑不得。说是“有权”,其实就是个“画饼”。矿领导果真不下井,矿工也没能力“拒绝下井”——你得“逐级汇报”,“汇报”之后领导不同意呢?况且,矿工既没这胆量,也没这条件,不下井,工资谁给?说是“有权”,谁来保障?要是矿工真有底气“拒绝下井”,也就有能力不当矿工了。给你一根针,还真能当棒槌不成?

  “难操论”

  规定显然只是针对国有大型矿山的,中小民营矿山根本就没有“书记、工会主席、总经济师、会计师”等职位,而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本身是为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总经济师、会计师等虽属于领导层,但不懂生产,让他们到井下指挥根本达不到目的,而且很可能由于指挥不当而出现恶性事故,适得其反。   

  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目的决定了处罚不是首要措施,应设置“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按擅离职守处理”是如何处理?依照哪个规定处理擅离职守?很不明确,难以操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规定就不是依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规定这种情形可以暂扣许可证。而且责令停产整顿更难以理解,整顿什么呢?没有领导带班是重大隐患吗?属于停产整顿的范围吗?没有说服力,就没有执行力。

  安全捆绑到个人

  多数网友表示,“捆绑”这一要求找对了解决矿井安全最主要的穴道。网友“一二三五”说,这是在请矿领导亲自上“战场”,让他们在“战斗”中体验安全的重要、生命的珍贵。网友“心静致远65”说,这措施很好,企业领导同时和矿工下井,这样企业领导才会为了自己的生命真正重视安全,坚决拥护这一政策。网友“陆湘敏”还说,人们不会偏执到只有看到领导干部被困井下才心里好受,但显见的逻辑是,若领导干部坚持带班、跟班作业,就能亲身感受和体验到矿井里的环境,并和工人共担生死之考验,从而从细节入手,有针对性地、铁腕式地完善安全措施。还有网友建议将此要求推广到其他高危行业。

  另有评论谈到,让煤矿领导带班与工人一同下井和升井其实就是对安全意识的一种强化手段。当领导与工人形成了紧密的命运共同体,煤矿领导就会像珍惜自己生命一样珍惜工人的生命,以便及时发现和排查事故隐患。

  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那么谁是最该对责任负责的人,自然是矿领导。对民众的一些观点可以理解,一起起惨痛的事故警示我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只有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中,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如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形势不可能持续好转。因此,要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过去我们讲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调的体制、组织、机制,提出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形式逐一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而对“人防”中最重要的主要领导的责任重视不够,甚至有些企业出现了企业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管理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倒挂的现象,此次的“捆绑下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促使煤矿领导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更在于它让大家明白,到底谁应该对事故负责!出事了,你也不用推三推四了,就是你的责任!”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这样说。

  有执行才有意义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有关人士呼吁,现在的问题是,规定是严格的,但能否真正落实下去仍有待观察。对于“如果领导拒绝与工人同下井”的相关处罚条例也应尽快出台,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的煤矿安全不是领导下井就可以高枕无忧。

  针对外界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起不到实际作用”的质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日前表示:落实此项制度,将切实把煤矿事故总量压下来、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力维护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必将产生重大而长久的作用。

  有网友质疑,有些煤矿领导缺乏井下实践经验,下井后,会不会出现瞎指挥、事无巨细都要管,反而将井下采煤秩序弄得一团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强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并不是对井下区队长、班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指导和加强。

  对于“怎么防止矿领导在下井带班时弄虚作假?”的问题,国家安监总局一位负责人说:矿领导的具体职位都需获得国家相关的资格证的人才能担任,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矿领导。

  将于10月7日起施行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有如下措施保证制度的执行: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通知》还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不少于一年。

  该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对于最为公众关注的“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拒绝下井的权利”一项,根据规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记者看到,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条款下,除了包含“领导带班”的“加强现场管理,严查‘三违’外,还有9个方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建立或签约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预案,储备物资,加强演练;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都有一些具体的要求。由此可见,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领导与职工同下同上有无作用”的争论可以平息了,它不是矿难的“救命稻草”,只有与其他制度配套使用,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招远的示范作用

  王长海,对于大众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字,在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中,他被称为:下井带班的副矿长。就是他,用“带领50余名矿工升井后,又乘罐笼继续救援,为更多矿工赢得了宝贵的时间”的实际行动,证明了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效性。

  2010年8月6日17时左右,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山金矿四矿区盲竖井12中段至14中段井筒电缆起火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329人,经全力科学施救,313人成功获救升井(其中1人重伤),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

  据媒体报道,生产矿长王长海是事故当日中午12时30分与另一名矿长交班后,带领下午班的62名矿工下井,然后在井下各中段进行巡查。17时左右,巡查至17中段(-490米)时,突然停电,于是他沿着斜坡道上到16中段(-450米)进一步观察,发现也没有电,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事故。他随即让数名矿工原地等待,自己走到16中段与主竖井交汇处,嗅到电缆焦糊味,马上判断是发生了电缆着火事故。他立即招呼沿途的矿工向就近的罐笼处撤离,登上罐笼后,发现下面的20中段(-610米)有矿工打点叫罐笼,同时上面14中段(-370米)也有人打点,他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指挥罐笼先下到20中段接上矿工,又上到14中段接矿工,在16中段又有人打点的情况下,又一次指挥罐笼下到16中段接矿工。这时,罐笼已经载满,王长海带领50余名矿工升井,平安升井后,又乘罐笼继续救援。

  8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对外发布“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通报列举了事故暴露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并强调要切实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安监总局方面表示,事故发生后,下井带班的副矿长沉着应对,及时下达了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矿工撤离升井,有效降低了事故损失,这充分说明了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矿长的同生共死

  其实,矿领导与职工一起下井,在危险来临时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事例早有先例。

  2005年11月18日,陕西府谷县府榆煤矿井下采空区16日发生冒顶事故,造成9名矿工被困井下。第二天下午3时许,其中6名被困矿工在副矿长刘连民的带领下,从近千米长的塌方巷道中艰难爬出,死里逃生。

  “这真是死里逃生!如果没有副矿长带队,我们可能还在里面。”矿工白福民的感谢说明了领导在井下与矿工在一起的意义,那就是同生共死。

  据该矿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刘连民讲,当天中午11时许,煤矿安全员贾社平在巡视中发现煤矿副井内岩石松动有异常声响,立即向他汇报。随后两人返回矿井内,刘根据巷道内煤层的不断剥落,断定可能要发生冒顶,立即要求停止生产,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紧急撤退。随后,刘连民让贾社平留在原地的主巷道处,阻止所有下井车辆及人员继续前行,自己一人又深入井底通知在掘进面的其他人员。贾社平在距井口800米的地方遇见另一名安全员郝明亮,两人相伴向井下走去叫工人。刘连民在通知其他人员时,所处巷道附近突然发生大面积冒顶,包括他和两名安全员在内的9人被困在了井下。

  经统计,事故发生时有34人在井下,其中25人顺利升井。就在大家为这9人的生命焦急不安时,身在井下1000余米处的副矿长刘连民带领他所找到的2名车工、3名炮工和1名装载工连同自己共7人,手拉着手,开始在塌方后的乱石煤堆里寻找出路。

  经过2个多小时的不断摸索,他们终于在一处只有一尺高的岩层缝隙中感觉到了一丝带有凉意的清新空气。出路在这里!50多岁的刘连民和工友们一起费力地将缝隙扒大,在煤石堆里一步一步爬行,用时一个多小时,才惊险地回到了主巷道。下午3时20分,7人死里逃生,顺利返回阳光明媚的地面。

  不是尾声的尾声

  7月31日,黑龙江鸡西市恒鑫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其后证实,生产矿长当时已在井上,而值班井长自述是因突然冒水,“被水给赶到地面上来了”,无法回去救人。

  有网友对此调侃:这说明啥?一是矿难不会因为有领导“镇场子”就不发生了;二是“下井”也是一门学问,人家领导就知道怎么下井才能“成功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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