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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将更完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征求修改意见

  本报讯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非煤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的要求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该《暂行规定》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基本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所称矿山企业领导,包括矿山企业的矿长(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按照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对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按受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了井下作业人员享有相应权利,包括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可拒绝下井;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后提前升井。

  “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矿山企业未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受到的处罚和处理。矿山企业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矿山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相对完善的同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若能尽快修改后颁布,将对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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