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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 规范提升干部人事工作
四项监督制度促进党内民主建设

总社财会部 郭晓茹

  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四项制度,对于规范选人用人工作,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以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项监督制度”有利于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民主制度,在选人用人的民主公开性上力度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违背民主程序任免干部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要求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四项监督制度”有利于培养干部的民主意识。民主和公开的原则贯穿始终,对违背民主程序任免干部的具体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加大了问责力度。对一些容易发生不民主、不公正现象的用人行为,如破格提拔等情形要求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有利于从事前和事后对干部任免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发挥全委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一把手”离任时,要对本人及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意在加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离任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四项监督制度”有利于强化监督约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选拔任用干部中容易出现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事项,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或者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加大了上级组织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事前监督的力度。

  “四项监督制度”有利于提高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近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介的发展,社会舆论呈现从未有过的新特征,人民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力度和效率高于以往任何时期。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因带病提拔、官员腐败等问题多次被媒体曝光,甚至出现疲于应付社会舆论的被动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四项监督制度”必将使党和政府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接受民主评议的过程更加积极主动、未雨绸缪。

  当前我们正处在与以往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人民对党和政府有越来越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及时出台“四项监督制度”意义重大,我们要以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保持清醒的头脑,培养民主的意识、务实的作风,做新时期让党和人民都满意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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