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据了解,新条例有望在今年底前正式出台。
相比旧规,《条例》最令人关注的是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最高将被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
2004年3月15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随着国内召回事件的增多,规定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对违规车企的处罚力度不够,缺少警示、威慑作用。而按照草案,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
在召回中,企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企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处以5万元-100万元的罚款。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如果新规顺利出台,处罚力度空前。以企业召回5000辆价格10万元的车为例,企业如有违规行为,将被处以1000万元-2.5亿元的罚款。
(沈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