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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对捏造散布农产品涨价信息者处以重罚


  焦  点

  7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背  景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现行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而且依法行政需要履行的程序过长,不利于及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案  例

  近期,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市场秩序进行了整顿规范,查处了一批经营者恶意囤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案。

  2009年10月17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109家绿豆经销企业在吉林省洮南市金塔大酒店召开了“第一届全国绿豆市场产销行情研讨会”。会后,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将会议纪要及其撰写的《2009年产区绿豆种植情况调研报告》印发与会企业,宣称“2009年绿豆主产区产量同比下降64.05%”,与《中国粮食年鉴》中国内绿豆产量下降14.9%的统计数据相差悬殊。吉林省洮南市及其周边地区是我国绿豆的主要生产地和集散地,与会的绿豆经销企业遍布国内绿豆主产、主销区,其中许多是当地绿豆经销大户。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绿豆大幅减产等涨价信息,统一价格上涨共识,对全国绿豆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

  查清事实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协办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对参加会议并相互串通的其他109家绿豆经销企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告诫。

  内  容

  《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共13条,其中第三至第六条关于涉案者的处罚力度成为关注热点。具体如下:

  第三条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四条 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 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等方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对经营者的处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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