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发展,千关键万关键,干部最关键。今年3月,中办、中组部先后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发布进一步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下面我结合最近学习情况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比较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部位,近年来党中央抓住了这个核心,动真格、下猛力,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二是提振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建设的信心。人民群众早就希望中央出台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现在四个试行办法公开发布,普通老百姓有了对干部工作监督的抓手,知道在哪些方面如何监督,更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功效,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来监督。三是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我党事业的兴衰成败。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
二、正确的理解四项监督制度
《责任追究办法》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详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与追究实施等条文,重点解决了什么样的情形要追究责任、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弥补了以往干部选任监督制度设计上系统性方面的缺漏。《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5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7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办法》着眼于事后监督,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三、学习的关键在贯彻落实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法律条文的出台,初衷和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否能让群众满意,关键还是要看在执行过中有没有走样,正如温总理所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关键的是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所以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构成一个完整的“回路”,即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