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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地方金融财政监管职责
财政部“设防”地方金融风险

蔡靓

  监管层对地方金融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强。继清理地方融资平台之后,财政部又于日前印发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防止地方金融企业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圈定监管范畴

  《办法》所称地方金融企业是包括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在内的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其实早在2008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该通知明确,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衔接,确保各项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此后,由于历史原因由税务部门代管的城商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便回归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既要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现实需要。《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

  《办法》要求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作出原则规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并提出了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对较易产生财务问题的抵债资产和不良资产,《办法》同时作出了规定。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监管力度加大

  其实,《办法》发布前,财政部将盯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意图已经很明显。据了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从5月起正式启动2010年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地方金融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

  5月26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财政部驻江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曾召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及南昌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召开2010年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

  据悉,本次检查将历时5个月,预计今年10月中旬结束。检查的重点是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执行情况及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情况。

  并且,今后财政部门将与金融监管部门“联手”对地方金融企业进行监管。

  《办法》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据悉,财政部监管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准则制定、会计科目设置、财务报表的内容、财务开支的管理等,如大额支出、固定资产购置的比例、抵债资产的处理等。

  在这个基础上,行业监管部门会再提一些本行业特殊的监管要求,如银监会根据财政部的基本要求,结合银行特殊性,从业务角度进行审慎监管,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拨备充足率等,其中拨备、核销等政策也需和财政部门协商。

  《办法》的出台,将促使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监管进行进一步沟通与合作。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如果监管过松将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甚至是财政风险,但如果监管过严,则将抑制金融企业的发展。监管层对‘度’的把握很重要。《办法》的具体作用还要看实施细则的细化规定。”西部某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务会计处处长表示。

  截止到记者发稿前,省级财政部门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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