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0年6月1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出台
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机制将更加完善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按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带来较大的损失,这次《规定》的出台就旨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现行条款不明确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曾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虽然如此,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仍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由此可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是目前执行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而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另外管理比较混乱。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科学调整作业范围

  《规定》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

  另外,《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同时,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明确管理部门

  《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做了更加科学的规定。

  首先,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由于基层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持有不同意见,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职责,《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依据实际补充新内容

  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培训,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于相关专业的培训。”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规定》将考核划分为考试和审核。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有条件的机构进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进行。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对考核发证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考试,《规定》对申请考试的地点作出重大调整,允许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提出申请,方便了特种作业人员跨地区从业。

  据悉,《规定》发布后,国家安监总局专门就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除了进行宣传解读外,还将继续启动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张 蕾整理)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