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近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拟对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从销售源头上加强农药管理。
焦点:根据修订草案,从事海南省农药经营必须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备市、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网络,同时还要符合国家相关农药经营规定。
新闻背景
据了解,2005年,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提出海南经济特区实行农药许可制度,权利下放市县。即除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供销合作社、农技推广机构等经营主体外,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许可都可以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不实行年检。
由于农药经营门槛低,截至2009年底,海南省农药流通企业达到800家,销售门店近2400个,平均每个市县有40多家农药店挤在一起争夺农药市场,远远超过《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划。这些店面的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一些不法生产企业和商贩乘虚而入,通过各种渠道兜售劣质或违禁农药牟取暴利,导致有些店面进货往往只图便宜不重质量,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甚至禁用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一些正规农药店之间也会相互包庇。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010年2月,海南豇豆农残超标事件爆发。海南省供销合作社及时向海南省委、省政府报告了海南农药市场恶性竞争的现状,以及由供销合作社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全省农药实行专营的条件和依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呈报了对农药专营进行地方立法建议的报告,向省农业厅呈送了农药专营的建议函。海南省社的报告和建议得到了海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海南省人大调研组先后赴三亚、陵水、澄迈等市县调研,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自此,海南揭开农药市场整改的序幕。
新闻透析
修订草案对择定农药专营的部门或企业所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其他两个条件对申请专营的部门或企业来说并不苛刻,但能达到具备市、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网络这一条件的却是寥寥无几。
供销合作社无疑是符合这一条件的,再加上恢复农药专营的建议最初又为供销合作社所提,于是,供销合作社能否顺利实现农药专营,在海南的农药经营市场成为焦点。
据介绍,近两年来,海南省社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新网工程”建设的要求,一直致力于推进全省安全、放心农资流通体系建设:一是全省18个市县供销合作社有287个基层社,经营服务网点遍布城乡;二是2008年组建成立了省农资有限公司,一年多来发展连锁加盟店360多家,按照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的“五统一”模式,省、市县、乡村三级农资连锁配送网络已实现高效运转;三是省级农资配送中心投入运行,今年在全省18个市县将建设280家乡镇农资超市,将连锁加盟店扩大到500家,将分销店延伸到全省行政村;四是供销合作社在农药市场有传统的经营优势,有成熟的技术和经营队伍,对外和各大农药生产企业可实现有效对接;五是正在将市县社农资门店和市县社承包给个体的农资门店共1000个(约占全省农资销售门店的60%)纳入全省连锁配送网络。
回应表态
海南省社主任简纯林表示,生态是海南发展的本钱和优势,农药作为必不可少的农业生产投入品,是关系到农民利益,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密切关联的特殊商品。实行农药专营是维护海南良好生态环境、建设国际旅游岛和南菜北运基地的重要基础。海南省社有对全省农药实行专营的责任,也完全具备对全省农药专营的条件,供销合作社将充分按照国发〔2009〕40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完善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发挥农村现代流通主导力量作用,全力封堵高毒农药入岛,从源头上确保海南热带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
短评:
专营并非回头路
最近海南省作出恢复农药专营的决定引起了热议,有人认为回归专营是走回头路,其实不然。
我们传统概念中的农药专营,从批发到零售均为某一部门垄断经营。但此次海南即将实施的农药专营,却与此有着明显不同:结合海南多年经验,今后的农药专营实质上是将探索专营与放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仅在在农药批发环节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仍实行原有的许可制度,只是对农药经销商的资质限定更加严格而已。
所以说,这样的专营并非回头路,而是在实践农药专营制度和农药许可经营制度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更为理性、客观的一种市场管理模式。
当然,实行农药专营制度并不代表海南的农产品就万事大吉了,要想彻底根除农残超标问题,还需拟定一系列农药经营、使用规定,甚至延伸到农药残留检测、废弃农药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