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总社人事部通过中华合作时报的专栏全文进行了刊发。这4个法规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总社党组对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高度重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织了专题学习,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李成玉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总社人事部按照总社党组要求,通过文件、会议进行了全面部署。目前,在总社机关和直属单位已形成了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开局很好,还需要不断推进,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选人用人,关系民心向背和事业兴衰成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充分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也是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的愿望和期待。《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总社“五代会”上明确指出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能否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明确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兴社战略。而在选人用人上,一个干部出问题就会影响整个干部队伍形象,一个单位违规用人特别是用人腐败就会影响总体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因此,我们也要从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全局的高度,清醒认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顽固性和危害性,清醒认识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不懈斗争。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单位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界定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用人上出了问题,追究谁、谁追究、如何追究,清清楚楚,一目了然。《责任追究办法》既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这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体系中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
中央组织部配套出台的其他3个办法中,《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以严把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一报告两评议”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自我约束;《离任检查办法》重在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其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这3个《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应该根据总社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形成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充分地发挥好制度的巨大效力。努力使总社选人用人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向前迈进一大步,建立起始终保持较高群众满意度和公信度的选人用人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