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括免征涉农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等四项税收优惠新政。作为近年来针对农村金融最大的一次优惠政策,《通知》的发布为信贷支农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经济手段引导支农
《通知》提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这对加强信贷支农将有很大的支持作用,”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说,“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不是针对机构类型,而是针对农户小额信贷这项业务,更具公平性。而且使用经济手段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会更有效。”
“有了这项优惠政策,我们将加大推动涉农小额贷款的力度,这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将有很好的推动作用,”江苏阜宁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姜华忠说。
以阜宁农合行为例,该行2009年发放5万元以下涉农小额贷款累计8亿元,利息收入为5500万元。以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额为275万元,随着《通知》的发布,仅此项优惠政策就将使该行获得退税275万元,“真金白银的支持将增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小额贷款的动力,”姜华忠表示。
规定细化优惠范围
《通知》还指出:“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这则三十余字的规定含义丰富。“5万元以下,才是真正的农户小额贷款,超过5万元,都可以成为小企业贷款了!”杜晓山表示。
而“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的限定将能更好地规避其中的道德风险,“这样规定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将原先一笔金额20万元的贷款,分解成4笔5万元贷款来套取优惠,”杜晓山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提出,“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而《通知》所称农户,则是以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为准,“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政策利好
此外, 《通知》还包括另一项以金融机构类型为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为期三年,对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该项政策的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而其他商业银行的该项税率仍为5%,不获减税优惠。在此之前,该项税率优惠只有农村信用社独自享有。
之前未受“照顾”的农商行此次也被列入受惠范围,不过《通知》还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农合行与农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北京农商行、武汉农商行等省、市级农商行将不在此之列。
对于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这项优惠同样意义重大。“据调研,今年很多村镇银行都开始盈利了。如有这样的优惠,村镇银行更易于成活,也能够提供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受惠的同样是农民。”杜晓山表示。
广东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行长许操乐观地估计,今年该行利息收入能超过2000万元。这样算来,从原先5%的营业税降至3%,该行一年至少能省下40万元的税收成本。
“去年我们的利息收入是2.1亿多元,营业税的税率是5%,若能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将获得420多万元的退税,” 江苏阜宁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姜华忠说。
还有农村商业银行人士表示,这项政策对于减轻税务成本的作用明显,该行接下来在涉农的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会加大资源倾斜。
不过,作为“准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未能获得同等的优惠政策。尽管前段时间央行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目录,但没拿到银监会发的金融牌照的小贷公司此次依然无缘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