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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 给草根金融洒下阳光

杜弘林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被称为“新36条”的政策文件,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与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相比,字眼上从“允许进入”到“允许兴办”,从“允许参与”到“支持参与”,从“可以发起”到“鼓励发起”,措辞的变化让草根金融实践者备感温暖和振奋。

  “非禁即入”根基稳固

  “新36条”最大的突破在于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的范围:第一,关系国家安全的;第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虽然“新36条”没有对民间投资的范围进行具体界定,但对政府投资范围的约束无疑是为民间资本的运作让出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一切领域,国务院首次强调:民间资本可以“非禁即入”。

  金融业属垄断行业,据全国工商联的统计,民间投资在金融业中所占比重非常低,2008年时仅为9.6%。五年前,国务院就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但这几年,金融行业投资中,国有控股投资所占比重不降反升。

  民间资本参与的多是草根金融,草根金融支持的多是草根经济,而草根经济的主体亦是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在实践中被各行业的玻璃门和弹簧门拦在门外:目前,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民间资本准入的放宽和政策的细化进一步为草根金融的生存拓展了空间,这将有利于草根经济的茁壮成长,使草根之“根”扎得更实。

  新政将为草根金融护航

  相对于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有业界人士认为,“新36条”在极力避免走政策“好看不好用”的老路,试图以股权投资等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指导民资进入垄断领域。

  依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对“新36条”做出的解读来看,“新36条”主要提出了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二是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是完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如果将上述措施归纳起来看,草根金融所要走的,将是一条门槛低、路径多、风险少的坦途。

  部分政策有待细化

  正如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所长罗云毅所言,“新36条”中“很多政策都是原则性的,还需要进一步具体细化。”

  在第18条“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7句话中,提及了3个“放宽比例”,即:在加强有效监督、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信贷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以上的3个“放宽”都没有给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就如目前该如何突破“法人银行出资20%的比例和小贷公司单一投资者10%的持股比例”这一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目前也是尚无细则可循。 

  有消息称,“新36条”的实施细则将会经各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从国家层面上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大门已经打开了,但开门力度会有多大?地方政府的配套扶持政策能否跟上?金融垄断行业内部的阻力有多大?这些都是当下民间金融实践者关注的焦点。

  银监会表态:草根金融路更宽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此前,国家控制民间资本入股商业银行最大的考量是为避免银行被资本控制,现在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适当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是合适的,而且,目前部分未上市的银行也需要通过民间资本来补充资金。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日前在出席“中国县域金融论坛”时表示,要进一步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在建立有效风险制度的前提之下,加大民间资本对县域金融机构的投资力度。将允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村镇银行,同时,还将适当放宽法人银行对村镇银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同时,蒋定之还表示,在大力发展正规金融的同时,也要合理引导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推动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给予其合法的生存空间。

  新出台的“新36条”加之国家监管部门明朗的扶持态度,下一步,人们所拭目以待的,将是民间资本何时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平等权。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梦想与现实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新36条”,其中指出,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应放宽民间资本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并强调“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与5年前公布的“非公经济36条”相比,“新36条”向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有所扩充,开放的措施也更加具体,显示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心。但长期以来,民间资本无论是要在金融机构中获得控股权,还是新设金融机构,都会遇到很多“软门槛”。所以,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梦想若想变成现实,还需跨越三道障碍。

  跨越民企获取牌照难的障碍。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5年过去了,并未见到有多大的成效。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金融领域的最大症结在于“软门槛”,即: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却存在监管方面的隐形障碍与壁垒。以开办银行业务为例,政府基本不会批给民营企业“牌照”,“牌照”就如拦路虎,挡住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

  跨越法律法规滞后的障碍。从各国引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成败经验来看,大规模放开民营银行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政府的金融监管已经形成相当强的力量;二是市场对民营银行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但是在我国,这两方面都还比较欠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进行过不少尝试,但似乎永远绕不开“放开—风险暴露—收紧—进入地下操作”的怪圈,而怪圈出现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法律法规的滞后。再加上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存款保险机制,这都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

  跨越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成本高的障碍。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时下一般是站在主客的位置上进行考量,却很少顾及对民间资本的意愿。事实上,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它对无利可图的行业和领域是不会进入的。而当下对现有银行、信用社的民营化改造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处理过去形成的不良资产。如果无法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则会降低上述银行业机构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新36条”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松绑”,但要想真正解决民间资本的出路,还需要继续出台更具执行力和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法规,如更为明确的市场准入规则、具体的资金规模要求等等。

(陈建廷  罗尔豪)


 

  国务院出台“新36条”鼓励民间投资

  本报讯 5月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进一步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与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简称“非公经济36条”)相比,“新36条”明确指出,民企可以参与更多的行业领域,包括基础设施、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医疗、水、电、金融服务等。

  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一部分内容中,“新36条”指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有人士称,“新36条”是继“非公经济36条”之后,我国政府对民营资本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综合举措。

(钟 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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