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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发挥乡镇安监力量


  街乡镇处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链条的最末端,安全力量薄弱、隐患多,一定要进一步强化做好街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武汉市副市长邵为民在创建安全生产优秀街乡镇现场会上强调。

  近年来,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基层乡镇作为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相继成立安监机构,作为顺应发展的新成立的部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管压力,但初期的实践也发现乡镇安监队伍的发展很不平衡,在执法过程中也碰到了诸多问题,乡镇安监力量的加强势在必行。 

  问题探析

  职能定位缺失

  乡镇安监部门的优势和重要性显而易见,他们最了解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实际,最能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变化,是做好全县全省乃至全国的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石。但虽然如此,由于发展比较晚,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在乡镇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目前乡镇设立安监机构和人员,都是以安全条例、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乡镇安监机构进行明确,属于“土办法”。国家法律或总体部署上对乡镇安监站职能定位的缺失使其很难发挥其本来能发挥的有效作用。

  监察权限空位

  现在大家都说,别拿村官不当干部!可目前乡镇安监机构的领导还真没感受到当官的好处,没权没利还责任一大把。他们在工作中往往碰到这样的问题:检查发现问题很多,解决的不多,给企业提出整改要求,企业不予理睬;下发处罚通知书,企业不予执行,甚至个别企业公开抵触,使其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乡镇安监站的执法权限,导致开展监察执法必须上报县安监局或相关部门,降低了工作效率。

  软硬件配备不到位

  据了解,现在很多现有的乡镇安监人员专职的少兼职的多,而且人员来源不一,大多是从别的科室部门抽调过来的,许多人员没有接触过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了解、不熟悉,不具备安全生产的专业和理论知识,干起事情来当然不会得心应手。而且现在乡镇安监机构的办公条件都比较差,基本工作设备、办公条件、经费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付出回报不成正比

  基层工作做好不容易,对此乡镇安监部门深有体会。各项工作琐碎细致且很多需要政府和其他部门及相关企业支持配合,工作艰巨,业务量大,平时落实政策和与相关人员打交道已经是很耗精力的事情,到了节假日、重点时期、重要时段还得坚守工作岗位,还不能算出勤和加班,又没有基本防护保障,如果区域内出现不安全事故,追究责任还要首当其冲,导致安监干部压力很大。

  解决方案

  完善制度

  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安监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安监人员的行政行为,明确安监人员职责,明确安监人员的执法要求,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为了防止人员流动过于频繁,最好实行备案制度,保持安监人员的相对稳定。凡乡镇要调整安监人员必须到安监部门备案,征得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确保乡镇安监队伍的相对稳定,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性。

  明确职责权限

  修订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机构改革,明确规定在基层乡镇设立安监机构,配齐人员,明确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和执法权限。可参照乡镇计生工作模式,强化机构,配足人员,一票否决。真正形成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到位,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制定乡镇安监队伍建设规范或乡镇安监队伍建设标准,将安全队伍建设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对队伍建设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

  加强培训

  尽快提高乡镇安监人员素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个人自学、走出去学、跟班学习、在干中学等多种形式,组织乡镇安监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提高安监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本领,增强乡镇安监人员的执法能力。

  善用激励

  最大限度的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基层乡镇安监工作奖惩和岗位津贴制度,从而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从组织角度上,对基层优秀安监干部提拔重用,使其看到在安监行业有希望有盼头。当事故发生时要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追究真正的事故责任人,既不放过任何有责任的人,也不随意加责于安监人员,维护好乡镇安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经验总结

  河南郑州市在乡镇安监站的建设的探索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总结前人的经验,走出了一条具有代表的路子。郑州市县(市)区设立安监所都是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其做法是:

  分片跨区域设置。县(市)区大都是设立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中心所,确定所的管辖范围。根据各乡、镇(办事处)的地理位置、企业数量及类别、安全监管业务量大小,对乡(镇)安监所管辖范围进行划分。这样设所,我们认为较为妥当,既考虑到安全监管工作,又考虑到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压力。同时跨乡镇行政区域设立,充分体现了安监所的监管职能,体现了安监所是县(市)区的派出机构。但也有1个县是每个乡(镇)都分别设立了安监所。

  明确乡(镇)安监所职责和执法权限。对乡镇安监所职责和执法权限,郑州市安监局作了规定,提出了统一的明确要求。乡镇安监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综合监督管理乡镇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和一般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负责统计、上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和伤亡事故信息,参加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负责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赋予乡、镇(办事处)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检查权和现场处罚权;对非死亡性轻伤事故,有调查取证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权;对重大伤亡事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提出立案和市局批复后协助调查处理权。

  所长的选拔和人员配备。安监所作为安监局的基层机构,工作好坏影响非小,所以县(市)区安监局非常重视安监所长的选拔和人员配备。所长主要是从局骨干分子或公开选录的人员中产生。工作人员大都是根据专业需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办法选人,每所一般在3—8人。

  硬件设施配备必须满足工作需要。乡镇安监所必须有固定办公地点、电脑、电话、交通车辆等办公设施和必需的生活条件。

  新生事物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但也要不断培育和完善。基层安监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遇到各种问题是必然的,各地区只有结合自身,抓住问题,才能让基层安全监管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基层安全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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