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5月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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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得到尊重

谢昱航

  在河南南阳宛城区红泥湾镇,上千亩即将成熟的小麦被政府强行推平,种上树苗。据了解,此举是为2012年在南阳市举办农运会而展开的绿化服务,红泥湾镇的绿化任务有4000多亩,所占土地中绝大部分是耕地。

  举办农运会是好事,无论从农运会的目的还是从农运会带给地方的发展机会来度量,农运会都应该得到各方的大力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让路,公民权利可以让路。 

  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除了国家征用,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任何流转方式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须征得承包户的同意。而红泥湾镇镇政府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依法征用,因为农民所获得的交待,是一份租地合同。所谓租用,其实又是强制,农民并不愿意。被推地的农民说,推的时候大家都不依,都属于强按头;而当地政府相关人员也承认,遇到了来自农民的很大阻力。

  农民不愿意,因为耕地是农民的生存根本,农民的话很实在:都是口粮田,祖祖辈辈靠这吃饭。农民对土地的坚守,缘于农民的生存理性。而这种生存理性,又和保护耕地的国家理性是一致的。我国人均耕地少,出于粮食安全的考虑,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所以,法律对耕地保护有细致的规定,为公益事业征用农用地,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农用地流转,则不得改变用途。 

  而强租农民承包地,强推农作物的做法,是双重违法。一是没有执行土地流转自愿的法律规定,而是利用公权力,强行租用。二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将耕地用作了绿化地。 

  政府这样做的底气,也许是来自农运会的正当性。但理由的正当性,并不等于可以不择手段,更不等于可以触犯法律。法律是既定的社会基本行为规范,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即便是再高尚的目的,再重要的事业,也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法律的尊严。更何况,农运会的价值,并不一定高于耕地保护的价值,可当地政府在办农运会时,对保护土地和维护农民利益的价值作了不适当的估计,并忽略了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责任。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经济结构的谐调,这一点谁都不会否认;但农业的经济效益,却并不比其他产业突出,所以,在一些地方的决策中,出于对地方发展速度和财政收入需要,容易让农业让路。加上农民又处于维权上的弱势,所以,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就容易发生。从这一点考虑,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利益,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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