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现在还有300多万元的应退税额没有退回来,原本三个月就应该退一次,可现在都一年了还没消息。”辽宁省鞍山市供销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秋如此抱怨。对这个规模不算很大的企业来说,300多万元占据企业日常流通资金的80%。退税不及时,经营的流通资金被挤占,加上去年的经济环境整体不好,2009年,这个公司的销售总额不到5000万元,而往年这个数据能达到1亿元。
李秋田所说的退税,是指2009年1月1日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新政策。
据悉,新税实施之前,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而购废企业在购进原料时,可按10%抵扣进项纳税,这导致双方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虚开发票现象,国家仅此一项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为了更好地规避这一政策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把对原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及购废企业在购进原料时可按10%抵扣进项纳税的规定,改为对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
如今,这一新的税收政策已经过去一年了,新税的实施,很好规避了税收漏洞。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让企业措手不及。
李秋田介绍说;“现在最大的困难就是征收的税款返还不及时。原则上我们企业申请的是按季退税,但是我们2009年1—4月上缴的税款,到2009年年末才返回来,自2009年5月以后的税款,到现在都还没有收到。”而距此时,时间跨度已将近一年。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负责初审的财务机关受收企业退税申请到终审财务机关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不应超过25个工作日。但是李秋田说:“实际操作起来根本没有这么快,每个部门涉及的事情都非常多,不可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企业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交涉中也处于弱势地位。更何况这个退税的最终把关是财政部驻当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很多企业根本就接触不到负责终审的机关,我们能做的也仅限于打听情况。”
像李秋田这样能坚持挺过来的企业还算是不错的,有很多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利润空间被挤占而难以维持生计甚至倒闭。上海新锦华商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薛光明介绍说,在新税政策的影响下,上海很多从事再生资源的企业因为利润、资金被挤占而倒闭了。而山西省一家再生资源企业的负责人郭继民提到退税,无奈地说:“我们企业去年交的税,今年才退回来,退税不及时,对企业影响太大了。现在,我们已经转行做其他的了,继续做再生资源回收实在是压不起这个钱。”郭继民认为,政策本来是要打击不法企业,现在连正规企业都一并受到影响。
李秋田说:“2009年底,我去参加全国性的行业会议,大家普遍反映退税不及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据我了解的情况,只有湖南长沙市做得比较好,政府采取了一定措施,退税比较及时。”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管爱国认为,退税不及时在不少地方都存在,新税制虽然对企业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是从整体来看,有利于整个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因为以前的免税使很多企业都来钻政策的空子,加上这个行业门槛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出现很多“空手套白狼”的企业,严重干扰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关的再生资源行业专家也表示,受新税制度及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去年,几大再生资源龙头企业的营业额不到2008年的40%。很多地方再生资源企业普遍反映退税不及时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是这也有多方面原因,有的是因为政府工作效率不高影响了进程,还有的就是政府刻意拖延、暂时挪用退税款。遇到这种情况,企业的声音往往是很弱的。
共同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实行退税政策,已经体现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视和扶持。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能够很好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相关职能部门既有道义,也有责任。
政府如何促进再生资源企业的发展,一是要建设好的经济环境,二是要为企业提供具体的帮助。政府的一个基本经济职能,是建立和维护支撑市场机制的制度基础设施,如法律体系、信用文化和市场监管等,作为具体的职能部门,就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除了为企业提供发展环境,政府还得为企业提供具体的业务支持,比如信息咨询、方向引导、资源整合、合作协调等。一句话,政府得有为企业服务的态度。
有了服务的态度,职能部门就会为企业排忧解难,出谋划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资金及时补位很重要,特别是对一些还处在发展中的企业来说,资金筹集途径有限,一旦正常资金回流受阻,企业的生产经营就会受到影响。如果职能部门本着服务企业的目的,就会考虑到企业的难处,为企业提供方便,特别是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更需严格地遵循。
再生资源企业的退税办理,法律本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在执行中有些部门长期拖延,除了他们声称的工作太多,人手不够等,是否也有服务意识的缺乏和主观能动不够的原因?退税拖延如此普遍,有的甚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对退税拖延进行彻底的调查,拿出相关的措施,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如果说,国家的行业鼓励政策在具体执行中被打折扣,政策初衷得不到好的实现,损害的不只是企业的利益,更有国家的利益。
遭遇退税拖延的企业反映,他们与政府机关打交道时处于弱势,只能对现状表示无奈。在时下的政治生态中,由于制约机制的缺失,个别政府机关对企业的确只有管制,没有服务,甚至官僚气十足。但是,企业如果一味无奈,也只能助长这种作风。其实,既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办理期限,企业在与政府机关打交道时,完全用不着如此悲观,可以按照法定的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特别是针对刻意拖延、挪用退税款的情况,企业更应积极维权。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靠其道德自觉,动力远远不够,必须有相应的外力推动,而企业的权利意识和维权努力,是推动力的重要因素。企业发展的环境,是多方促进的结果,除了强调政府的工作效率,也需要企业自身的争取。
“企业的声音是弱的”,这样的现实判断,包含对法治现状的无柰和提高法治水平强烈呼吁。但提高企业声音,也需要来自企业自身的信心和积极的态度。(谢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