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社,可法律却出来“掣肘”,那些遭遇现实困境的农民专合作社带头人,思想上肯定也在困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明明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法律为什么要对给他们加上一些“绳索”呢?就不能给他们提供一些便捷吗?
农民专业合作的确是助农增收,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繁荣的好事,而有人热衷于农民合作的发展,为农民合作事业的低水平徘徊而着急,其中体现出来的热情和进取意识,无疑是农民合作发展的宝贵财富。保护引领农民合作的积极性,就是呵护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是维护农民的利益。
但是,法律是严肃的,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循,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即便是再高尚的目的,再重要的事业,也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活动,依法谋划发展,这是不容置疑的。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制定,包含了多种利益关系的平衡,而法律要保护某种利益,也就必然制约相关的另一些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的60%必须分配给成员,这是保护农民的利益。实践证明,由于种种原因,农民是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他们是实实在在的自身权利保护的弱者,所以,法律突出农民的权益保护,这样的价值取向,这样的立法目的,无疑是正确的,法律制定考虑得如此周全,也是值得肯定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专业合作社使用土地的规定,也是出于保护耕地的立法意旨。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短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既是全国人民的共识,也是党和政府的庄重承诺,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当然也是无可厚非的。这些法律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速度形成一定的束缚,如果是不可避免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只能服从更高的社会价值。
当然,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完善。如果说,某些法规已严重不适应现实需要,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修改。但是现有法律规定是不是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的良好愿望相悖了呢?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没到这个程度。事实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为了农民利益,从根本目的上说,二者是一致的。换个角度思考问题,维护农民的利益,实际上也是保护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而农民的积极性,又是专业合作社得到发展的根本,所以,法律规定不但没有妨碍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反而是从根本上保护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使用上,法律并没有堵截,而是给予了一定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规定,无论是使用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农用地的,都规定了相应的办法,至于手续繁琐,这既是确保法律的严肃性的需要,也是必要的法治成本。
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也会受到一些影响,比如分配盈余会削弱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积累,合法用地增加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对于这一矛盾,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一则,农民专业合作依法发展,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为提高法治水平做贡献,如果说,社会法纪松弛,市场秩序混乱,又何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则,依法发展,确保农民的利益,严格保护耕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农民的参与和耕地的充足,哪一个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的必备要素呢?三则,如果不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社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给自己带来损失。北京市平谷区京东绿谷蔬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史卫军在办地手续遇到困难时,别人建议他违法建设,但他没采纳。我们为他这样的守法意识和理性决策叫好。事实上,如果没有合法手续,法律追究起来,不但不能发展,能否生存还是一个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之困,究其根本,是因为一些专业合作社引领人心情过于急切。因为急切,巴不得把所有盈利都用作来再生产,以换取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因为急切,所以想以简略法律程序,换到发展的时间和机遇。这当然没错,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速度,但更要扎稳根基,稳步前行,而这一切,都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发展,既尊重法律,也获得法律的保护。
当然,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农民专业合作发展,有关职能部门理应尽可能提供帮助,比如审批手续的快捷化,一些优先和优惠的措施严格落实等。事实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地问题,有些地方明确规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这样的规定如能得到落实,也许史卫军之类的农民专业合作引领人,困难会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