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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驶向安全“海域”

孙思磊

  面签制度的原则化、受托支付的强制执行、实贷实付的贷款管理理念以及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安排……在这一系列变革性措施面前,在叫好的同时,金融机构应积极应对和调整,贯彻落实和执行好“贷款新规”。

  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施行,与此前已经颁布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一起,这项被统称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监管新规(以下称“贷款新规”)最终落地。

  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此项贷款新规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国银行业信贷资金支付管理的重大变革,对于银行业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加强信贷管理、完善风险防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何适应贷款新规,及时调整贷款投放模式,转向“安全海域”航行,成为改革中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面签制度——

  将“顶冒名”贷款拒之门外

  新规概述:《个贷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记者评述:实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实际上是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成功管理经验的一个总结,“面签”制度是银行在信贷风险控制的第一道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道“防火墙”。通过执行面签制度,能够有效识别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有效防范“顶冒名贷款”以及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订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同时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

  而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放贷实际看,贷款的面签制度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流程,由此导致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顶冒名”贷款现象频繁出现。如一些地方基层农信社存在的信贷员替借款人代办手续,或者信贷人员私刻印章,致使出现大量“冒名”贷款等现象,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面签”制度,给违法违纪人员钻了空子。这不仅给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也损害了相关金融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尽快建立起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只有严格执行面签制度,才能将“顶冒名”贷款拒之门外,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受托支付、实贷实付——

  让贷款腾挪失去“空间”

  新规概述:“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受托支付主要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区别,后者指借款人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将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给交易对手。” 

  记者评述:“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原则上严格执行受托支付”,是此次贷款新规的一次变革性举措,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遏制违规挪用贷款,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同时降低信贷资金的风险都具有非常典型的现实意义。

  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状来看,防止贷款挪用的压力也日益突出。随着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实施,大量的“两高一剩”等国家淘汰性、限制性产业被城市抛弃,这类产业转而开始向农村地区转移。而对于有着实现业务快速扩张冲动但又缺乏信贷大客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这些产业项目庞大的资金需求可谓诱惑不小。尽管有贯彻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压力,但仍有不少信贷资金通过辗转腾挪的方式,打着另外一种贷款的旗号,曲折迂回地从农信社流入到这些产业项目中,给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落实带来障碍和压力。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农村地区投资意识的逐步觉醒,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投资领域的情况,也并非个案。这些都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带来了潜在的巨大风险。

  因此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严格执行信贷资金的受托支付政策,不是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之计,而是确保自身信贷资产安全的长久之计。虽然从表面上看,受托支付的方式既给银行带来了人力成本以及操作环节上的压力,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制约了个贷业务的发展,对信贷管理形成“刹车”机制,但由于实现了“实贷实存”向“实贷实付”的转变,加强了各支付环节的控制和贷款精细化管理的落实,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信贷质量和综合效益都将得到提高。只要用好了制度,其不但不会成为影响业务发展的“瓶颈”,而且会成为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的一道重要屏障。

  全流程管理——

  信贷管理向精细化转变

  新规概述:贷款新规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

  记者评述:贷款新规的全流程管理理念将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分散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通过资金需求合理测算、贷前尽职调查、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贷后资金使用及回笼情况评估等全流程管理,从而实现贷款风险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对于贷款仍然基本处于粗放式增长状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全流程管理的指导思想,对于信贷业务发展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迅速提升自身信贷风险管理技术、更新信贷管理理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农信社虽然制订了较为完善的贷前调查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信贷人员不进行深度调查,不对相关的数字进行核实,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字材料轻易采信和运用,根据这样的贷前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已经使贷款失去了安全性。因此,农信社要按照贷款新规要求,严格贷款调查制度,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合法性、手续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重视客户各种佐证材料的搜集,掌握客户的资产和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信息,确保贷款对象准确、贷款金额适度。同时,对贷款的用途进行有效监控,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确保不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此外,农信社要完善贷后管理制度,树立起贷后管理和贷前决策同等重要的观念,克服“重放轻管、重放轻收”的思想,经常性地深入企业和客户了解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客户风险,跟踪监控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转移用途。

  追求业务快速增长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方面,必须首先克服一个主观困难:不能为了业务增长的速度,忽视信贷投放质量和风险,盲目地制定贷款规模指标。必须重新确定与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相结合的内部绩效考核指标,避免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更不能大搞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同时,要明确相关责任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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