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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推进农信社改革
——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
刘小萃 孙思磊

   推进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允许“结构简捷、形式灵活”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科学规范省联社履职边界和行为……2010年农信社的改革重点在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被明确提出。

  走过七年改革之路,在既定方向明确的基础上,农信社的改革路径随着发展变化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和尝试。“而这所有的探索和尝试都应该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传递出改革路径选择的核心思想。

  法人治理:允许形式灵活

  “因地制宜健全‘结构简捷、形式灵活,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法人分类治理模式和治理运作机制……”这是今年农信社改革工作的新突破。

  对此,臧景范解释说,全国各地农信社的经营规模千差万别,经济发达地区一家农商行的规模有可能超过西部一个省农信社的经营总量,这样的金融机构就一定要求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个别地区的农信社存贷款规模很小,就可以考虑由理事长兼任主任,这种“结构简捷、形式灵活”的法人治理结构,更符合规模很小的农信社发展的实际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强调的是“简捷”,而不是“简洁”,“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决策更快捷、管理更便捷、制衡更有效,而不是单纯地追求法人治理结构的简化。” 臧景范强调了这一点。正所谓:简约不简单。可以看出,银监会正是充分考虑到各地农信社发展差距较大的现状,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因地制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新思路。在执行中,各地农信社更应领会和遵循“结构简捷、形式灵活”之后的“运行科学、治理有效”。

  “‘法人治理制度’来源于西方,和东方文化有一定的碰撞。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实事求是地面对东西方文化差异,既要吸取其中的核心思想,又要正视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但最终目的都是要达到‘运行科学、治理有效’。” 对于法人治理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臧景范认为根源在于“东西方的文化差异”。

  省联社履职:强调科学规范

  “支持该管的,完善该管不会管的,督促该管没管的,制止不该管的。”在谈到“科学规范省联社的履职行为”时,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的这句话格外引人注意。

  什么是“该管的”、什么是“不该管的”、哪些是“该管而没管”、哪些又是“该管而不会管”?这些都是省联社在今后的履职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于如何界定什么是省联社该管的?臧景范给出的答案是,国务院印发的2003年15号文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和省联社章程都是省联社履职内容的重要依据。他举例说,全省范围内农信社的银行卡研发和推广、银团贷款的组织发放、信息咨询、系统内部审计等,这些都是单一小法人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需要省联社发挥积极作用,就是省联社“该管的”。而对于基层社的“人、财、物”的管理,正如蒋定之在讲话中所说,省联社应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机构自律和内控能力,更多的“还权于社、还权于股东”, 引导农村信用社逐步走上“四自”和良性发展轨道。

  “原则上不实行以省为单位统一法人。”这一改革要点在今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被强调。臧景范认为,农信社发展不应盲目求大,过度追求规模的扩张,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估自己,看到自身优势,扎根“三农”、服务“三农”,全力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因此,要在保持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省联社深化改革,加快省县两级法人体制机制等基础建设工作。

  “保持县(市)法人地位不变,并不排斥有条件的地区中小银行的组建。”臧景范认为,只要有利于服务“三农”能力的提升,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低,或当地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偏小、产业单一的地市组建地市级农信社法人,也是一种可探索的发展方式。“无论怎么改,都不能脱离为‘三农’服务的宗旨。设立地区中小银行的原则是,要确保支农服务能力的提升,要确保涉农贷款‘三个高于’目标的落实。” 臧景范强调。

  改革取向:坚守市场化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积极运用市场化方式化解历史包袱……”这是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在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对于如何运用市场化方式化解历史包袱,臧景范举例说,天津、广州和重庆等农村商业银行在组建过程中,采取了股东认购股份面值外加购买不良资产的方式,筹集资金处置不良资产和历史包袱。超过股份面值的资金,主要用于核销农信社的坏账,“股东之所以接受这种方式,是因为他们看好农信社未来的发展前景。” 臧景范认为,目前情况下,以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是一种很好的模式,应抓住市场机遇,加快改革,消化历史包袱。

  关于农信社“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这一问题,银监会还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应该鼓励好的农村金融机构走出地域,兼并重组服务较差、风险较大的农村金融机构。” 臧景范强调,这其实并不违背农信社服务范围的地域性原则,“鼓励并购重组”不会改变农信社“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属性。而并购重组给农信社带来的好处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拓宽农信社资本金补充渠道,创新多渠道处置不良手段,消化不良资产;能拓展其业务范围,催生农信社服务方式和业务品牌;可以按市场机制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等。

  毋庸置疑,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并购重组,是帮助高风险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提升经营能力和化解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臧景范认为,一些经营能力、内部管理水平低下的农信社,经过长期的改革发展,经营管理仍然不见起色。对于这样的高风险机构,让发展好的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其实现重组和并购,通过“换股东、换老板、换管理思路”的方式,来解决这些农信社的发展问题,也是一种改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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