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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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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爆炸事故被定性为责任事故


  本报讯  经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北京“12·14”事故为责任事故。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前的沟通、检查和安全评估,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贸然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12月14日10时40分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北京广众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炭黑水空冷器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气割输送炭黑水管道时,引燃炭黑水罐体内易燃易爆气体,致使炭黑水罐体爆炸,罐体飞落至北侧厂房约12米高的顶部,当场导致3名作业人员死亡。经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北京广众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炭黑水储罐区,事发前,事故罐中尚有部分炭黑水,并溶解了极少量的合成气并在罐内上部长期聚集,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作业人员气焊切割管线过程中,罐内混合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认定,对于动用明火开具动火证及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据介绍,北京广众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是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化学工业集团与民营资本合股企业,专业生产液氮、液氩。

  (王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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