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是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到公民的伤亡,首先便凸现出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缺失。事实上,如果以生命存在划一条界限,则所有矿难的事后处置,都只有人道补救的意义,而失去了最重要的内涵——保全和提升生命的质量。政府的安监责任和矿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侥幸心理之间,构成了一种以劳工生命为代价的拉锯,而矿工并不能左右这些决定他们生命的外在力量。这正是矿难背后的权利困境。
舆论早已揭示要治矿难先治官,所指正是官员权力腐败带来的煤矿安全监管失效。还有更深层的意思,就是要治矿难必先向矿工赋权。作为公民的矿工,他首先要有一种能力,直接或间接的能力,可以把政府安监官员请到矿井现场来,随时监管他劳动场所的安全,而不是在他长眠于地下之后;其次,作为企业工人的矿工,他要有能力可以把企业主随时请到桌面上来,要求立即改善糟糕的矿井安全设施,从而保证他的人身安全,而不是忍受“你不干就走人”的胁迫。但迄今为止这些权利都只是想象。在另一些场合,或许这只是些虚拟的权利,可在那些幽深的矿井里,我们都已经看到,这些权利的缺失吞噬了他们整个的人生。(南方都市报)